道統與法統在中國歷史中的體現
作者:俞江來源:詩文網網址:www.cqcjqzygs.cn發布時間:1634192682
研究中國古代制度的學者,無不知道“外儒內法”的提法。用這四字概括中國古代的制度,確有獨到之處,具有相當的解釋力。但是,徑直地用這四字去理解中國古代制度,會發現與各種史料中所呈現的綜合的史實之間,還存在諸多障礙。
從施政目標看儒法分野
在西周時期,天子還能維持正常的天下格局,諸侯尚未坐大到可以無視天子權威和軍事實力,于是封建制保證了禮的有效性。禮是封建格局下經過各方勢力反復協調而產生的利益平衡機制,它雖然確定了各個階層享受不平等的利益,但在這個規定下,又要求各個階層的人各得其所,不能越禮行為,即使天子也不例外。也就是說,在封建制健全的時候,禮制就有保障。而“禮崩樂壞”恰是封建制衰頹的伴生現象。
從“忠君”看道統與法統
后人屢說孔孟之迂腐,其實這種迂腐只是因為他們不可能預見到一種新“法統”將在中國得勢。當中央集權制誕生之后,封建制下的政治勢力相互制約的平衡格局消失了。秦以后的政治史,基本上可以從中央權力不斷加強,地方勢力相對削弱這一線索上去理解。在這一新“法統”下,唯一可以與皇權相抗衡的,只剩下兩種力量,一是農民在無法生存時揭竿而起的反抗能力;二是以信奉儒家思想的儒生為主體的官僚階層。前者在平時不過是散沙一盤,只有在生存都不能得到保障的時候,他們才可能聯合起來,并因聯合而產生驚人的破壞力。而在集權制這一新法統下,儒生的處境極為尷尬。他們委質為臣,就應該按照儒家的理論,踐行忠恕之道。曾子說:“為人謀而不忠乎?”儒家的“忠”雖不是絕對的,但一般來說,為人謀而不盡心盡力,則不可謂忠。或者說,在不能判斷君主為“獨夫”之前,就不能不竭誠盡忠。不過,這與法家提倡的絕對忠君,畢竟還有差別。無論孔、孟、荀,對于湯武革命,從來是抱著肯定態度的。《孟子》說湯武誅桀紂是誅一“獨夫”,“未聞弒君”。而《韓非子·忠孝篇》卻說:
堯舜湯武,或反君臣之義,亂后世之教者也。堯為人君而君其臣,舜為人臣而臣其君,湯武為人臣而弒其主、刑其尸,而天下譽之,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者也。
又說:
臣之所聞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則人主雖不肖,臣不敢侵也。
這些話都是說君主絕對正確,容不得半點懷疑。所以,提倡絕對忠君的正是法家,而不是儒家。兩家的區別,其實在《史記·太史公自序》中已經說得很明白了。“太史公”在評價儒家的特點時指出:“若夫列君臣父子之禮,序夫婦長幼之別,雖百家弗能易也。”而評價法家是“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雖百家弗能改也。”
這兩句話粗看差不多,但只要知道什么是儒家所說的“禮”,就知道差別很大。在儒家看來,君臣都有各自需要遵守的禮,非禮之臣不是臣,非禮之君也不是君。所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說君要像君的樣子,臣要像臣的樣子,以此類推。而且這是一種客氣的說法,不客氣的說法應該反過來理解,那就是:如果君不像個君的樣子,“湯武革命”就在情理之中了。但法家卻不同,法家的“尊主卑臣”是一種僵化的政治關系,不允許對這種關系再做評價。按照韓非的比喻,君為冠帽,再破也要戴在頭上;臣是鞋履,再新也只能穿在腳上。是所謂“人主雖不肖,臣不敢侵也”。并且認為非如此,天下就要大亂。這就把君主關系絕對化了。從法家這套僵化的名分理論,可以看到他們深受黃老“刑名”哲學的影響,可以說,先秦的儒、法、黃老等家均重視“名分”,而且對“名分”的討論都構成了各自學說的理論基礎,但由于“名分”學說的不同,卻在實踐中產生了極為不同的分野。
正是法家在秦國得勢之后,中國的“頌圣”之聲開始了。在儒家建構的君臣關系中,歷代君主與大臣之間都是亦師亦友的關系,如皋陶、伊尹等。上古官職中,三公之位特尊,也是因為他們是天子之師保。但秦朝的文書遺式,如《李斯碑》(《泰山刻石》)中,動輒“臣昧死言”,“臣昧死請”,全然是奴才對主子的誠惶誠恐。秦的這種宮廷文書格式一直沿襲至西漢,到新莽時才把“昧死”改為“稽首”,但這時,“皇上圣明”,“臣罪該誅”的邏輯已漸被君主們視為當然,在臣下也已漸成為無奈而須接受的事實了。
把中國“頌圣”的傳統記在儒家頭上,這不得不說是找錯了方向。但如果從這一角度出發,回過頭來看“外儒內法”的觀點,也是我們需要承認其合理之處。“外儒內法”在這里可以理解為,以曲解后的儒家忠道做幌子,為骨子里法家的絕對忠君遮羞。
但是在某些方面,先秦儒家所建立的“道統”仍然一直保留下來,并且相對獨立于“法自君出”的新“法統”。資中筠先生已經指出,一是家國情懷,也就是“先天下之憂而憂”的國家主人翁精神;二是重名節,講骨氣,也就是“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君子風骨。在制度的價值判斷方面,則樹立了“仁政”作為標桿。孔子所闡發的“仁”,可以區分為兩個基本的方面,一是作為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倫理實踐的準則;二是作為執政者從政的準則。前者基本上可用“忠恕”來概括,后者則體現為“仁政”。二者有相通之處,不可截然分解,但我們可以把這兩個基本面,看成是一個儒生在野和在朝時,其言行有不同的側重。比如,孔子說:“若圣與仁,則吾豈敢?抑為之不厭,誨人不倦,則可謂云爾已矣。”(《述而》)這種話更像是在談日常倫理。而在回答樊遲問仁時,說“舉直錯諸枉,能使枉者直。”(《顏淵》)就明顯是在評價一個為政者的行為了。
以這樣一個基本區分去觀察,可以發現,孔子為執政者所設置的行為準則或政治理想,大多是清晰而具體,不容曲解的。這些準則或理想大致包括這些內容:1.統治者必須講信用——“民無信不立”(《顏淵》);2.為政者有義務使人民生活富裕和受到良好的教育——“富之”、“教之”(《子路》);3.為政者必須在道德上自律——“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子路》)4.舉賢人,遠諂佞——“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子路》)5.保護人民的正當利益——“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費乎?”(《堯曰》)6.為政者有維持社會公正的義務——“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 (《為政》)等等。
可以說 ,這些為政者的行為準則或政治理想,是歷代統治者都不得不承認,也無法曲解的。統治者可以做不到,或者反其道而行之,但卻不能自詡合理。這就像法律一旦制定出來,人們可以不遵守或違法,但只要法律條文是明白易知的,對違法或不守法行為的評價就是確定的。
對于儒家所確立的這些政治準則和理想,法家也不能曲解。事實上,法家在這些問題上不但與儒家沒有根本的分歧,反而有著共通之處。比如,韓非對臣民的態度是傾向于寬容的,他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韓非子·八經》)又如,韓非也重視為政必須去私立公,他說:“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有度》)這和孔子說“舉直錯諸枉”異曲同工。只不過,孔子是以民為本來考慮公私關系,而韓非則是從國治兵強的角度。
實際上,作為統治術的法家理論,真正可說有特色的論點只有兩條,一是以“刑賞”治國,又特別強調重刑而輕賞。二是君主以治官為首要任務,治官又必須以法、勢、術相結合為手段。其中,重刑政策在秦以后基本上被拋棄了。回到了儒家提倡的“刑罰世輕世重”的軌道上去。刑法體系上,儒家提倡的符合“中庸”之道的刑罰政策,基本上成為后世刑律的立法準則。但法、勢、術相結合的治官要領,則作為歷代君主的“枕中秘”,成為實現專制的有力工具。而這一點,則是“維護君主絕對地位”作為法家的前提的邏輯延伸。
結論
綜上而論,無論從制度的評價標準,還是從刑法制度的構造特點來說,“外儒內法”都是不夠貼切的。秦以后新“法統”的確立,在具體制度方面固然深受法家理論的影響,但法家卻沒能在意識形態和立法原則上占上風。“道統”和“法統”之間存在著相當的張力。“法自君出”的“法統”雖已建立,但自君所出之法,卻始終受到道統的影響、約束和評價。
先秦的儒法之爭,以及秦以后的道統與法統之分異與融合,是個極為宏大的問題。區區數千言自然不能將其中的細節分梳明白。本文并不是要徹底推翻原有的“外儒內法”觀點,只是說,如果細加分析,可以發現它是單向度的,解釋力還不夠充分。加上一種解釋角度,會讓我們對中國制度史的認識更加豐滿。
盡管本文似乎為儒家做了過多的辯護。但筆者并非儒家學說的擁躉,特別是不認為在具體的政治制度設計上,先秦儒家為今天的中國留下了多少可資利用的資源,更不認為只要閱讀儒家經典就能開出現代民主之花,只是不贊成把先秦儒家說成是一種附和統治者的學說。儒家所提倡的獨立人格和君子風骨,與西方文明中的公民人格雖然不同,卻仍有相通之處。而儒家所提出來的關于良好政治的理想,其高度和光亮度至今還沒有得到充分的理解。遺憾的是,在我們還遠沒有接受西方政治文明的今天,這種古典傳統已離我們遠去。
(作者單位: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