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倫理思想,法家倫理思想介紹

作者:未知來源:詩文網發布時間:2021-10-14
法家思想內容豐富,結構較為完整,包括倫理思想,社會發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諸多方面。法家倫理思想。法家倫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觀基礎上的誠信觀和義利觀。 人性觀 法家倫理思想中最具主題色彩的就是人性本惡論的主張。在法家看來,好利惡害,趨利避害是古往今來人人固有的本性,這種本性是不可改變的。從傳承思想文化的角度看,法家的人性本惡論觀念是從荀子性惡論思想的繼承。荀子的性惡論思想主要表現為:人的感官欲望的無法滿足狀態。他在《荀子·性惡》說:“目好色,耳好聽,口好味,心好利,骨體膚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他認為,正是在人的本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人的財產占有欲和好利之心。《荀子·榮辱》中寫道:“人之情,食欲有芻豢,衣欲有文秀,行欲有輿馬,又欲夫余財蓄積之富也。然而窮年累世不知足,是人之情也。”同時還認為,人的共同心理是好榮而惡辱,從堯舜到庶民百姓沒有什么差別,而人世間最值得榮耀的就是掌握政治權利。《荀子·王霸》里談到:“夫貴為天子,富有天下,名為圣王,兼制人,人莫得而制也,是人情之所同欲也。”荀子認為人的這種本性是不盡合理的,這就應該借助于開展深入的社會實踐來矯正,即‘化性起偽’。法家先驅及代表人物或先于荀子談到了或在荀子之后拓展了這一人性論思想。《管子·禁藏》說:“夫凡人之性,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里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之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商鞅認為,人的本性是好利的,人性好利的主要表現為人的生存欲望和生存需要。《商君書·算池》里指出:“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苦而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由于人有這種生存需要,因此,每一個人在利弊之間都要趨利避害。《商君書·算池》:“民之生: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商鞅認為,人的本性與生俱來,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人的所有行為都受制于好利的本性。這種人本性論應用在政治上就是追求爵位,經濟上就是追求田宅。《商君書·錯法》中指出了統治者恰恰可以利用此人性論實現自己的統治,“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韓非的人性論,部分的受了荀子的性惡論的影響,同時,也繼承了商鞅的人性好利的觀點。韓非認為,人的好利主要根源于人們的生存需要,他以為以腸胃為根本,不食則不能活。每個人都有欲利之心,人的任何行為都受好利的本性支配,即使是父子、君臣之間,也是計利而行的。韓非舉出了社會上的溺嬰習俗說明這一已經演化為自私自利的思想。《韓非子·六反》:“父母之于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后便,計之長利也。”韓非認為,儒家所說的君臣之間以忠信仁義相待,是不可靠的。《韓非子·難一》:“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重爵祿以與臣市。君臣之間,非父子之親也,計數之所出也。”總之,法家人性論是那個時代的反映,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商品等價交換在人們利益上的反應,也為法家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論基礎,在一定意義上講具有歷史進步性。 誠信觀 誠信是中國傳統道德規范中的重要內容,帶有普遍的成人立身標準,自古至今中國的先哲們都有所指。法家思想精英也不例外。“誠”,真心實意,開誠布公。“信”的基本含義為誠實、不疑、不欺。法家先驅管仲認為講誠信是天下行為準則的關鍵,如何講誠信,他從兩個方面做了闡釋。首先他重誠信,把誠信納入德行的范疇。 “先王貴誠信,誠信者,天下之結也。賢大夫不恃宗室,士不恃外權。坦坦之利不以攻,坦坦之備不為用。故存國家、定社稷,在卒謀之間耳。信之者,仁也。不可欺者,智也。既智且仁,是謂成人” (《管子·樞言》)。“其王信明圣,其臣乃正。何以知其王之信明信圣也?曰:慎使能而善聽信。使能之謂明,聽信之謂圣,明信圣者,皆受天賞。使不能為昏,昏而忘也者,皆受天禍”(《管子·四時》)。第二,管仲把誠信的道德觀念拓展到刑罰和軍事領域中。他分別在《管子·權修》、《管子·版法解》和《管子·九廢》中指出:“賞罰信于其所見,雖其所不見,豈敢為之乎?”;“刑賞信必,則善勸而奸之”;“今恃不信之人,而求以智;而不守之民,而欲以固;將不戰之卒,而幸以勝;此兵之三暗也。” 吳起和商鞅等改革派,把誠信置入改革措施中,在倡導踐行變法的過程中非常注重誠信的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講,他是靠誠信為變法打基礎,他懂得用誠信贏得民心,從誠信入手樹立改革者的形象。吳起靠誠實守信受到老百姓的擁護,維護了自己的道德形象。《呂氏春秋·慎小》記載:“吳起治西河,欲諭其信于民,夜日置表與南門之外,令于邑中曰:‘明日有人僨南門之外表者,仕長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僨表者。民相謂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試往僨表,不得賞而已,何傷?’往僨表,來謁吳起。吳起自見而出,仕之長大夫。夜日又復立表,又令如邑中如前。邑入守門爭表,表加植不得所賞,自是之后,民信吳起之賞罰。”司馬遷的《史記·商君列傳》有描述:“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既具,未市,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作為法家集大成者的韓非吸取了商鞅等前期法家的誠信觀念,崇尚信,宣揚信,首先,他為功利而信。《韓非子·難一》有記載:“晉文公將與楚人戰,召舅犯問之曰:‘吾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奈何?’舅犯曰:‘臣聞之:繁禮君子,不厭忠信;戰陣之間,不厭詐偽。君其詐之而已矣。’文公辭舅犯,因召雍季而問之曰:‘我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奈何?’雍季對曰:‘焚林而田,偷取多獸,后不必無獸;以詐諭民,偷取一時,后必無復。’文公曰:‘善!’辭雍季。以舅犯之謀與楚人戰以敗之。歸而行爵,先雍季而后舅犯。群臣曰:‘城濮之事,舅犯謀也。夫用其言而后其身,可乎?’文公曰:‘此非君所知也。夫舅犯言,一時之權也;雍季言,萬世之利也。’仲尼聞之,曰:‘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時之權,又知萬世之利也。’”第二,韓非不吝美言,頌揚誠信美德。《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中高調贊美了晉文公以誠信將衛國的事情。“晉文公攻原,裹十日糧,遂與大夫期十日,至原十日而原攻不下,擊金而退,罷兵而去,士有從原中出者曰:‘原三日即下矣。’群臣左右諫曰:‘原之食竭力盡矣,君故待之。’公曰:吾與士期十日,不去,是亡吾信也。得原失信,吾不為也。’遂罷兵而去。原人聞曰:‘有君如彼其信也,可無歸乎?’乃降公。孔子聞而記之曰:‘攻原得衛者信也。’” 義利觀 法家先驅人物管仲在《管子·牧民》中提出:“倉稟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即從物質生活中尋求道德的根源,肯定了“利”對“義”的決定性意義。不僅如此,法家還認為道德觀念會隨著社會物質生活的變化而變化,是絕對功利主義者。韓非在《五蠹》篇中論述到:“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余,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于亂。”法家堅持人們的道德水平與社會的物質基礎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系,當社會的物質財富足以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時,人們就會行仁義、講道德。而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社會正處于“民眾而物寡”、“爭于氣力”的時期,仁義道德退而居之。商鞅提出“利出于地”、“名出于戰”,韓非也明確提出“務力而不務德”,否則國家將面臨貧窮落后甚至是亡國的危機。法家認為儒家所謂的“愛人之心”實際上是“傷民”,而儒家那套繁雜的仁義禮節不但于民無益且有害,是暴政的發端。而法家堅持,利乃是人們的行為的唯一動因,這既是社會事實,也是社會應該倡導的原則。這與法家好利、自為的人性論思想一致,并由其沿襲而來。商鞅提在《商君書·開塞》中指出:“吾所謂利者,義之本也。”總之,在法家看來,人性好利,人與人之間也是純粹的赤裸裸的利益關系,“利”則是人的一切行為和交往的唯一動力。在這種義利觀的支配下,法家思想家們也觸及到了公和私的話題,法家肯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他們主張去私行公。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為大;“私”當然是指受君主統治的群眾。商鞅在《商君書·修權》斷言:“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因為“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他的意思是必須“任賢舉能”,而不是“任人唯親”,這樣才能達到公正、公平,才不會引起爭議和爭奪危害君王的統治地位。慎到的《慎子·威德》中所言:“凡立公,所以棄私也。”韓非《韓非子·飾邪》里也指出:“私義行則亂,公義行則治。”意在為了維護“人主之公利”,必須去私利、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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