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的局限:法自君出,法律絕對
作者:未知來源:詩文網發布時間:2021-10-14
春秋戰國時期,法家思想作為一種主要派系,他們提出了至今仍然影響深遠的以法治國的主張和觀念,這就足以見得他們對法制的高度重視,以及把法律視為一種有利于社會統治的強制性工具,這些體現法制建設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為中央集權者穩定社會動蕩的主要統治手段。當代中國法律的誕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法家思想對于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約束還是很強的,對現代法制的影響也很深遠。
法律絕對
我們知道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不是從來就有的。比如涉及人們思想、認識、信仰等領域就不能用法律調節,因為人是理性的動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惡評價標準,而這些東西用法律強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問題,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應用道德來約束,給人們一個自我約束的空間。這是人類精神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
法家認為“權制斷于君則威”,主張立法權掌握在君主(國家)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種“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于上”的君主極端專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則凌駕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至秦始皇時更加剛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實現個人欲望的工具。我們知道一個沒有約束的權力,是可怕的,《史記·秦始皇本記》記載:“上樂以刑殺為威,天下畏罪持祿,莫敢盡忠。上不聞過而日驕,下懾伏謾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驗,輒死。然候早氣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諱諛,不敢端言其過”。
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的思想是難能可貴的。但在封建專制社會,一切用法來衡量和判斷,是很難做到的。那些權貴是不會甘心受法律約束的,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國的吳起、秦國的商鞅,最后都為變法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在統一中國的過程中,法家的目標是富國強兵,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法家認為是農戰,但法家認識到“民之內事,莫苦于農,民之外事,莫難于戰”。農事之苦,戰事之難是推行農戰的極大障礙,那么如何驅民耕戰昵?法家認為,必須置民于貧窮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賞罰的手段,民才有可能從令如流,克己之難,以赴耕戰,只有人民努力耕戰,國家才會強盛。在法家看來,富國與富民,強國與強民是對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說:“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
法家的“強國弱民”理論上,體現了國家與人民的權利義務界限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法家主張無限的擴大國家權力而縮小人民的利益,這是法家理論的一個危機。如果當人民貧弱到不能生存時,他們就不會再抑儀國家的食祿,而會起來奪食,屆時任何賞罰都將失去作用,國家強盛將不復存在。這個簡單的對立統一規律法家沒有認識到。
“刑用于將過”
法家認為在人們將要犯罪而尚未構成犯罪時,就應處以刑罰。《商君書。開塞》說:“刑加罪所終,則奸不去,賞施于民所義,則過不止,刑不能去奸,兩賞不能止過者,必亂。故王者刑用于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于告奸,則細過不失”。就不應定罪處罰。因此,處罰“將過”實質上是按人們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為定罪。法家將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為的罪犯等同起來,給予同樣的刑罰,這與現代意義上的法理是極不相符的。此外,法家這種“刑用于將過”的理論,還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無疑是重刑主義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