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詩是近體詩的一種,格律嚴密。律詩發源于南朝齊永明時沈約等講究聲律、對偶的新體詩,至唐沈佺期、宋之問時正式定型,而成熟于盛唐時期。
律詩的格律要求首先是詩句字數要整齊劃一。每首分為五言、六言和七言。其次隊詩句數量有不同限制。通常為八句,六句稱小律或三韻律詩,十句以上的律詩稱排律或長律。第三是特定的對偶要求。通常以八句完篇的律詩,每兩句成一聯,計四聯,其中中間兩聯的上下句必須是對偶句。第四是聲韻格律的嚴密要求。律詩要求全首通壓一韻,限平聲韻,第二、四、六、八句壓韻。聲調應平仄相對。
唐代律詩在定型化過程中和定型后的創作實踐中都存在變例。如崔顥《黃鶴樓》前半首古體格調,后半首才合律。也有有意不依常格,變動平仄規定,稱為“拗體”。除變動第二、四、六的平仄外,還著重變動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的平仄。杜甫以創作拗體力矯圓熟,為后人仿效。
律詩的格律非常嚴謹,在句數,字數,押韻,平仄,對仗各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1,每首限定八句:五律規定每句五字,全首共40字;七律規定每句七字,全首共56字。
2,限定用平聲韻,而且一韻到底,中間不得換韻。五律以首句不入韻為正例,入韻為變例;七律以首句入韻為正例,不入韻為變例。
3,每句的句式和字的平仄都有規定:講究粘和對。
4,每首中對仗聯可以多到三聯、也可以少到一聯,這是律詩的重要特點。
律詩每兩句為一聯,共四聯,第一聯(第1,2句)稱“首聯”(或起聯),第二聯(第3,4句)稱“頷聯”,第三聯(第5,6句)稱“頸聯”,第四聯(第7,8句)稱“尾聯”(或結聯)。律詩的容量比絕句增加了一倍,所以可寫更多的事或景,可抒發更多更細致的情感。“它散中有整,常中有變,對仗工整,內容充實”;“五律顯得簡短,樸直,有力,七律顯得暢達,悠揚,紆徐。律詩既講平仄,押韻,又講對仗,故寫作較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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